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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体系建设实施办法
[ 录入者:admin | 时间:2016-04-26 16:10:20 | 作者: | 来源: | 浏览:次 ]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我院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任务的有效落实,促进学院事业科学发展和人才队伍健康成长,根据中共中央、省、学校相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一、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所负的责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各部门(系不、中心、研究所、院办公室)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将党风廉政建设与学院的科研、教学和学生工作紧密结合。

三、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从严治党,依法治院;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做到管事、管人、管党风廉政建设相一致,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

四、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目标管理,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和学生工作等紧密结合,同布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二章 责任范围

一、各级党组织担负着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必须统一领导、直接主抓、全面落实;院党委、行政领导班子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的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学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院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方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院行政办主任、教学办主任、科研办主任、各系部书记和主任等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纪检委员在院党委、行政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下,认真履行“保护、惩处、监督、教育”职能,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党委、行政的决定,督促有关办公室和领导干部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三章 责任内容

党政领导班子对本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上级行政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与本单位的各项工作结合起来,做到同布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认真细化,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学院实际情况,不断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其中包括信访制度,财务经费管理制度等;学院正副职对制定和完善这些规章制度有明确的分工,分管者每学期对相关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学院正副职在履行职能时,负有本部门工作中涉及的党风廉政规定向工作对象进行宣传、教育和培训的责任;加强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结合岗位实际,采用多种形式,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

四、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政策法规,进行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教育;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检查,每年年底对各系部、办公室干部就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对党风廉政建设问题突出的主要责任者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五、根据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统一工作布署,在每学期的工作布置、检查、汇报、总结中包括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内容。

六、履行监督职责。对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及时研究和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问题,坚持重大问题向上报告制度。

七、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建立健全监督机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通过实行院务公开,公开办事制度和办事程序等,充分发挥工会、两代会等群众组织及广大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作用,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党委书记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同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教工支部、各办公室负责人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反腐倡廉的精神,按照学校党委、纪委的部署,研究本院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召开专题会议,亲自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问题,明确划分班子成员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

三、监督院党委及行政班子的成员及下属办公室、系部(所、中心)等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对发现的违纪违法苗头性问题,及时谈话,督促其纠正;对发现的严重问题,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请有关机关依法查处。

四、对党员发展转正、党员教育、评奖评优、研究生的招录、教职工的权力维护、福利发放等方面的廉政建设制定具体意见和措施,并督促其贯彻执行。

学院院长与党委书记一起对同级领导班子以及成员成员和教工支部、各办公室负责人及其成员的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及时传达反腐倡廉建设的最新精神和要求,与班子成员共同研究本院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召开专题会议,亲自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问题,督促班子成员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亲自分管行政检查工作。

三、监督院党委及行政班子的成员及下属办公室、系(教研室)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对发现的违纪违法苗头性问题,及时谈话,督促其纠正;对发现的严重问题,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请有关机关依法查处。

四、对人才引进和培养、物资采购、经费使用、业绩考核、资料建设、研究生教育、学科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的廉政建设制定具体意见和措施并督促其贯彻执行。

学院副院长根据分工,对分管方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对排课、讲课、出题、阅卷、成绩管理、学籍档案管理等过程中的廉政建设制定具体意见和措施并督促其贯彻执行。

二、分管科研、学科、实验室和设备管理的副院长要对科研课题申请、经费收入、使用以及成果申报,设备的购买、使用、维护等方面的廉政建设制定具体意见和措施,要督促其贯彻执行。

三、定期听取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汇报,指导、协调和帮助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重要问题。

四、检查监督分管部门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对发现的违纪违法苗头性问题,及时谈话,督促其纠正;对发现的严重问题,及时向党委或党政主管负责人报告。

纪检委员负责落实学院党委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 

在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负有组织协调的责任;协助党委制定每学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确定阶段工作重点;协助党委、院行政领导筹备组织每年一次的党风廉政建设会议;负责受理重要的来信来访;根据本细则规定的责任内容,对院领导机构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刻苦学习业务知识,提高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

学院各办公室主任,系部(中心、所)主任对所在单位办公室党风廉政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及时传达、贯彻学院党委和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定期检查和分析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状况。

二、加强对本部门党员、干部和教职工进行遵纪守法教育,组织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有关文件,抓好本部门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三、履行监督职责,负责本部门成员的的党风廉政建设,对发现的违纪违法苗头性问题,及时谈话,督促其纠正;对发现的严重问题,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第四章:责任考核

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领导班子和各系部(中心、所)、办公室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该项考核工作与学校组织部和人事处实施的对干部的年度考核结合进行。

考核工作采取上级考核与自查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群众反映强烈、有突出问题的领导干部,及时组织专门考核。

第五章:责任追究

院党委领导要加强对党委及其成员的监督检查。对党政领导成员未能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职责的,应及时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学院党委对于各系部(中心、所)、办公室发生的一般违规违纪事件要严肃查出,及时批评教育,督促整改。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章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中共三峡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委员会

             2016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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