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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工作管理办法
[ 录入者:教学 | 时间:2018-03-22 10:54:01 | 作者: | 来源: | 浏览:次 ]

为了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提高,充分发挥中、老年教师对青年教师在思想和业务技能上做好传、帮、带的骨干作用,全面提高青年教师的教学技能和业务水平,尽快使青年教师进入教学工作状态,更快适应教学模式,特制定本办法。

一、青年教师的界定

1、青年教师系指从事教学工作不满三年、讲师职称以下的教师。

2、调入本院工作不满三年、讲师职称以下的教师。

3、系(部)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提高教学能力的教师。

4、年龄在40岁以下(含40岁),具有发展潜力的青年教师。

二、导师的资格

1、应具备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

2、具有良好的师德和优良的教风,治学严谨,业务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为人师表。

3、富有教育教学经验和实践经验,具备指导、辅导青年教师完成本职工作的能力。

4、在本专业中有一定造诣、在学术上有较新的成果、在教改方面有较丰富的经验。

三、导师的职责

1、全面了解所指导、辅导、培养青年教师的思想政治及业务工作情况(每学期不得少于4学时),并制订出切实可行的整体培养方案和发展目标。

2、根据青年教师的培养方案,确定对其分阶段指导计划。

3、指导青年教师选课、备课(每学期不得少于4学时),并使其熟练掌握授课方法。

4、对青年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辅导、答疑,每学期随堂指导课堂教学不少于4学时。

5、指导青年教师开展科研活动,在指导期内(1年),被指导者须在省级公开刊物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1篇。

6、培养青年教师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7、填写青年教师导师工作记录,详细记载青年教师培养的全过程,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导师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导师的配备

1、青年教师参加工作后,从见习期间起应配备导师。

2、导师的指导期一般为1年。

3、1名导师原则上指导1名青年教师,特殊情况下可指导2名。

4、导师配备采取青年教师自选与组织委派相结合的方式。

5、导师确定后由学院颁发聘书。

五、导师的管理

1、被聘为导师的教师,由系(部)领导,并由学院负责全面考核。

2、担任青年教师的导师要相对稳定,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得更换。

3、担任导师的教师根据其考核结果,由学院发给导师津贴,其标准为每指导1名青年教师每年600元。

六、导师的考核

1、各系部应定期查阅导师工作记录册,召开本系部教师、青年教师座谈会,考察青年教师的师德、素质、能力的发展和提高程度。

2、学院对导师的工作采取随机检查方式,抽查导师工作记录册,并对所指导青年教师的表现进行跟踪。

3、对导师指导效果的考核与青年教师的表现直接挂钩。

4、对于不负责任或考核不称职的导师,不予发放导师津贴,二年内不再安排担任导师工作。

5、对未按规定完成任务的导师,不予发放或减半发放导师津贴。

6、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教学业务档案,作为职称评聘、年终考核、评优晋级的一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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