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大学研究生专项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根据《三峡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方案(修订)》,学校设立研究生专项奖学金。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 专项奖学金评定对象
研究生专项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三峡大学在籍且基本学制年限内表现优异的研究生。参评对象不限定为全日制研究生,非全日制研究生专项奖学金只享受荣誉,颁发证书,不发放奖金。
第二条 专项奖学金设置类别
(一)优秀研究生干部奖
(二)优秀毕业研究生奖
(三)优秀学位论文奖
(四)特殊贡献奖
第二章 优秀研究生干部奖
第三条 每年设优秀研究生干部奖不超过50名。
第四条 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范围:研究生党(团)组织、研究生会、学生社团或班委会任职的学生干部等。
第五条 优秀研究生干部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
(二)学习成绩优良,上一年度综合素质年度测评结果排序在前50%;
(三)积极参加各类文体活动,身心健康;
(四)担任研究生干部1学年及以上,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任劳任怨,有较强的工作能力、组织能力和社会责任感,在社会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第六条 优秀研究生干部的评选办法:
(一)优秀研究生干部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宁缺毋滥。
(二)评选程序: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指标分配、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公示、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公示、学校批准发文。
(三)奖励额度为800元/人。
第三章 优秀毕业研究生奖
第七条 每年设优秀毕业研究生奖。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上一年度综合素质测评在前40%;
(二)学习努力,成绩优秀,有较强的学术创新能力;
(三)在学习期间,至少获得过一次二等以上研究生奖学金或其他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四)在校期间,至少公开作学术报告一次;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
第八条 评选对象为三峡大学应届毕业研究生,评选比例不超过应届毕业研究生人数的10%。
第九条 由各培养单位按照条件进行初评公示,将评审结果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汇总,在全校范围公示,确定获奖名单。奖励额度为800元/人。
第四章 优秀学位论文奖
第十条 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和推荐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每年进行一次,评选比例不超过当年已通过论文答辩人数的10%。
第十一条 优秀学位论文评选的标准及相关要求按《三峡大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执行。奖励额度为800元/人。
第五章 特殊贡献奖
第十二条 特殊贡献奖。奖励其他为学校、社会作出特别贡献或赢得重要荣誉的研究生。
第十三条 由各培养单位按照条件审核推荐公示,将推荐结果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汇总后,组织评审专家(应包含党委宣传部、研究生院、学术委员会、研究生会主席、导师代表等)评审后确定获奖名单,并在网上公示。奖励额度为10000元/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用于申报各类专项奖学金的成果中所涉及的活动主办方或授奖单位必须是政府机构或官办组织,民间及其他性质组织的评奖或荣誉不在奖励范围内。
第十五条 研究生专项奖学金评定工作原则上每年4月进行,毕业年级在每年6月进行。
第十六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能参加上一年度研究生专项奖学金的评定:
(一)未完成学籍注册或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
(二)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
(三)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
(四)培养计划规定课程单科成绩不及格;
(五)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
(六)经学校批准复学不满一年;
(七)提前毕业或延期毕业期间。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原《三峡大学研究生专项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三峡大研〔2021〕 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