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真贯彻“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十六字”方针,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通知》(中办发﹝2014﹞33号)和有关发展党员的规定程序,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二、党支部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要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知识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宗旨等,端正入党动机。
三、对没有联系人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应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经常同他们谈心,帮助其进步。同时,注意在实践中考察其政治觉悟、思想品质、现实表现。
四、选派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培训。教职工中的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学校党校举办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由学院举办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未经集中培训的,不得发展入党。
五、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方可列为发展对象。
六、接受新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半数才视为通过。
七、预备党员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内,党支部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要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党员大会讨论的基础上,作出能否按时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