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大教〔2015〕28号
关于发布《三峡大学教学事故
界定及处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三峡大学教学事故界定及处理办法(修订)》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三峡大学教学事故界定及处理办法(修订)
三峡大学
2015年9月24日
三峡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9月24日印发
共印5份
附件:
三峡大学教学事故界定及处理办法(修订)
为保障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避免和减少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及时、严肃和妥善地处理已发生的各类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分类
1.本办法所指的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导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直接或间接的责任,使教学秩序、教学过程、教学质量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事件或行为。
2.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3种。由于责任人的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为一般教学事故;由于责任人的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或事件为严重教学事故;由于责任人的原因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或事件为重大教学事故。
二、教学事故等级界定
(一)一般教学事故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教学事故:
1.无正当理由或不可抗力原因,教师上课迟到5分钟及以内,或提前下课5分钟及以内。
2.课堂上教师玩手机,或考场上监考人员玩手机。
3.教师无特殊原因擅自离开课堂5分钟及以内。
4.教师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调课、请人代课或替他人上课,或无特殊原因变更教学时间、地点。
5.教师阻止教学督导员或教务处安排的人员听课。
6.教师已办请假或调课手续,而教师或受理者未及时通知学生,致使空堂(责任人为办理调课手续时确定的通知者)。
7.教师在课堂上向学生推销图书、资料或其他商品。
8.教师无正当理由,不使用计划订购的教材。
9.教师不批阅作业、实习报告、实验报告等。
10.监考人员迟到5分钟及以内到达考场,或不按考试规范组织考试,或在考场内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吸烟、看报纸杂志、看手机等)。
11.教师批阅试卷出现较大差错,导致学生成绩误差20分以上或1个班试卷中出现10%以上人数的分数错误。
12.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未按要求及时报送、登录、公布学生成绩。
13.因教学管理人员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或造成无教师到岗上课现象。
14.教学管理人员试卷分装有差错,影响考试。
15.教学辅助人员未能提前准备好教学所需实验教学仪器、设备,或对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出现故障不及时报修,影响正常教学。
16.教学服务人员未按时开放教室或实验室,延迟开门5分钟之内。
17.教学服务人员对教学设备检查、维护不及时,影响正常教学。
18. 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二)严重教学事故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严重教学事故:
1.无正当理由或不可抗力原因,教师上课迟到5分钟以上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
2.教师在课堂上或考场上接打手机,上课途中或监考过程中走出教室接打手机。
3.教师无特殊原因擅自离开课堂达5分钟以上。
4.教师酒后上课。
5.因教师责任心不强,致使学校或学生在实习、实验过程中遭受较大的财产损失。
6.教师命题的试卷有较多或较大的错误。
7.教学管理人员印制试卷份数不足,或没有及时到岗发放试卷。
8.监考人员迟到5分钟以上到达考场,或擅离考场达5分钟以上。
9.监考人员监考不严格,对违反考试纪律、作弊的学生不及时制止和处理,或监考失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
10.由于监考教师失误,造成考试收回试卷份数与考试人数不相符。
11.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错登、漏登学生成绩,造成学生未能按时补考或重修等后果。
12.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因保管不善,遗失学生作业、试卷或学生原始成绩。
13.教学管理人员及负责人未将相关教学规定、要求或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宣讲或安排到位,造成严重后果。
14.教学服务人员未按时开放教室或实验室,延迟开门5分钟以上,严重影响教学活动。
15.由于水、电、教室设施准备工作未完成,导致不能正常上课。
16. 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三)重大教学事故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教学事故:
1.教师或有关人员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反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及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教书育人的基本宗旨的言论,或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秽内容,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对学生使用歧视性、侮辱性语言,对学生实行体罚或变相体罚。
3.教师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向学生强行推销或强迫学生购买教材或其他商品,造成恶劣影响。
4.教师擅自减少教学学时2学时及以上。
5.学生在实习、实验过程中因教师责任心不强或教师的错误指导,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使学生遭受人身伤害。
6.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在试卷的命题、印制、传送、保管等过程中泄密。
7.监考人员伙同学生考试作弊,造成恶劣影响。
8.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故意更改、伪造学生成绩。
9.教师没有命题试卷,或教学管理人员没有印制试卷,导致考试时无试卷。
10.教学管理人员违反规定,发放虚假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或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成绩、学籍证明或学历、学位证明。
11.教学管理人员未按时、准确上报学生注册情况、毕业生信息,造成无可挽回的后果。
12.后勤管理部门或其工作人员因其工作失职,导致学校大规模中断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严重影响教学进程。
13.因教学服务人员对教学设备检查、维护不及时,导致学生出现伤亡事故。
14.主管部门对本单位所发生的重大教学事故故意隐瞒不报或虚报,造成严重后果。
15.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三、教学事故处理程序
1.教务处根据教学异常发现人反映的情况填写《教学异常调查情况登记表》。
2.教务处向教学异常责任人所在单位下发《教学异常情况调查处理通知》。
3.责任人所在单位调查核实后,在规定时间内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上报教务处。
4.教务处汇总后上报学校教学委员会,由教学委员会对教学异常单位的处理意见进行审定,对不符合本办法的处理结果,经教学委员会成员投票决定。重大教学事故处理须经主管校长审核,签署意见。
5.教务处将经过教学委员会审议(重大教学事故经主管校长审核)后的处理结果以《教学事故调查结果认定书》反馈到相关单位,由单位反馈至责任人。相关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执行处理意见。
四、教学事故的申诉
1.教学事故责任人对事故认定与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教学事故调查结果认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2.学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组织复议,并在接到申诉后15日之内完成复议,写出鉴定意见。
3.教务处将学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的鉴定意见反馈给责任人所在单位和责任人。若鉴定意见与原《教学事故调查结果认定书》不一致,则以鉴定意见为最终结果。
五、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教学事故一经认定,则按照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1.一般教学事故:由所在单位对事故责任人给予单位内部通报批评,取消责任人当年度评优资格,并扣发1个月业绩津贴。
2.严重教学事故:由学校对事故责任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取消责任人当年度评优资格,并扣发2个月业绩津贴。
3.重大教学事故:由学校对事故责任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责任人当年度考核只能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取消责任人当年度参加各类荣誉称号及与教学相关奖励的申报资格,并扣发3个月业绩津贴。
4.1个学期内出现2次一般教学事故的,按1次严重教学事故处理;1个学期内出现2次严重教学事故的,按1次重大教学事故处理;连续2个学期出现2次重大教学事故的,除按本办法教学事故的处理部分第3条规定处理外,给予调离原工作岗位等处分。
5.凡由个人原因造成的教学事故,追究责任人个人责任;因单位工作失误造成教学事故,在无法明确责任人的情况下,由该单位承担教学事故责任。1年内发生2起严重教学事故或1起重大教学事故的单位(单位责任而非个人责任),年终教学工作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6.教学事故符合行政处分规定或违反法律,由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凡因教学事故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的,由事故责任人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7.对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将作为责任人职称(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等的有效依据。
六、附则
1.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教学活动及所涉及的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等工作。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三峡大学教学事故界定及处理办法》(三峡大教〔2001〕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