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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三峡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
[ 录入者:教学 | 时间:2015-09-25 16:18:02 | 作者: | 来源: | 浏览:次 ]

三峡大学文件

三峡大研〔201427


关于发布《三峡大学

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三峡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三峡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三峡大学

2014720

附件:

三峡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授予学位包括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可授予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为获得相应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第三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服从国家需要,并具有相应的学术水平的中国公民,均可按本细则相关规定申请我校相应的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我校以外的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相关学科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人员组成、职责范围、工作方式,按照《三峡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学士学位

第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要求

本科生(含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成人教育本科生、自学考试本科生以及来华留学本科生)完成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且能够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符合学校各类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和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组,负责各类本科生的学位评定工作。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组的日常工作机构为学士学位评审办公室,挂靠学校教务处。

第七条 培养单位应于每届本科生毕业时,对其毕业成绩、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等材料,按学士学位授予要求逐项进行审核,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报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组评定,合格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章 硕士学位

第八条 硕士学位授予要求

申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要求达到培养方案中培养环节的基本要求;达到学校有关外语水平和科研成果的基本要求,符合《三峡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资格认定标准(暂行)》相关规定;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

第九条 答辩资格审查

硕士生在完成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后,须接受答辩资格审查。

答辩资格审查工作由培养单位按照本细则第八条的规定,结合其培养计划及学校有关答辩资格认定标准进行,并对硕士生在学期间的政治思想、科研作风、学习成绩和业务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第十条 学位论文评阅

硕士生在答辩资格审查通过后,并通过学位论文预答辩环节,方可提请学位论文评阅。

培养单位聘请2位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同行专家(其中至少有1名是校外专家)对论文进行评阅,具体评阅办法按照《三峡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质量保障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专业学位论文评阅人中,应有1名相关行业企事业单位具有丰富实践经验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水平)的专家。

对需要保密的论文,按照学校保密委员会相关规定办理保密手续后,可在一定范围内评阅。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答辩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通过后,方可组织论文答辩。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5-7组成,主席必须由具有教授职称(或相当职称)专家担任,委员必须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学术型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要求至少包括1名校外同行专家;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要求至少包括2名校外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同行专家。申请人的指导教师可以参加其研究生的论文答辩,但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通过,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论文答辩必须在本校内公开举行。已办理保密手续的论文,可在一定范围内组织答辩。答辩程序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学位申请材料

硕士生在获得学位申请资格且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后,进行硕士学位申请工作,申请时要求提交以下材料供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一)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审批表;

(二)硕士学位申请及评定书;

(三)硕士学位论文;

(四)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书;

(五)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学位研究生)基本信息表;

(六)硕士学位论文全文电子文档(保密论文除外)。

第十三条 学位审核与授予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按照硕士学位授予要求,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对硕士生申请学位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价,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参加表决的委员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表决同意票数达到或超过投票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且超过全体人员半数及以上的申请者视为通过,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和投票结果必须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填写在相应的学位申请及评定书中,并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授予

学位评定委员会定期召开全体会议,讨论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参加表决的委员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表决同意票数达到或超过投票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且超过全体人员半数及以上的申请者视为通过,方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硕士学位授予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发文公布,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授予要求

申请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要求达到培养方案中培养环节的基本要求;达到学校有关外语水平和科研成果的基本要求,符合《三峡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资格认定标准》相关规定;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十五条 答辩资格审查

博士生在完成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后,须接受答辩资格审查。

答辩资格审查工作由培养单位按照本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其培养计划及学校有关答辩资格认定标准进行,并对博士生在学期间的政治思想、科研作风、学习成绩和业务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评阅

博士生在答辩资格审查通过后,方可提请学位论文评阅。

在培养单位应聘请3名校外同行博士生导师进行论文匿名评审,具体评阅办法按照《三峡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质量保障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对需保密的论文,按照学校保密委员会相关规定办理保密手续后,可在一定范围内评阅。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通过后,方可组织论文答辩。答辩委员会委员人选由所在学位点提出建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答辩委员会由7-9位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组成(其中应至少有2-3校外同行专家),答辩委员会委员一般应有指导博士生的经历。答辩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学术水平高、博士生培养经验丰富的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申请人的指导教师可以参加其研究生的论文答辩,但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就是否授予博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通过,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论文答辩一般应在学校公开举行。已办理保密手续的论文,可在一定范围内组织答辩。答辩程序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 学位申请材料

博士生在获得学位申请资格且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后,进行博士学位申请工作,申请时要求提交以下材料供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一)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审批表;

(二)博士学位申请及评定书;

(三)博士学位论文;

(四)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书;

(五)授予博士学位人员(学位研究生)基本信息表;

(六)博士学位论文全文电子文档(保密论文除外)。

第十九条 学位审核与授予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按照博士学位授予标准,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对博士生申请学位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价,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参加表决的委员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表决同意票数达到或超过投票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且超过全体人员半数及以上的申请者视为通过,方可作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和投票结果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填写在相应的学位申请及评定书中,并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授予

学位评定委员会定期召开全体会议,讨论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要求,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参加表决的委员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表决同意票数达到或超过投票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且超过全体人员半数及以上的申请者视为通过,方可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

博士学位授予名单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发文公布,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二十条 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提出学位申请的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位评定委员会投票决定,取消学位申请资格,并将认定结果告知当事人。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撤销学位

研究生已获得学位,但有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可以撤销其已授学位。

讨论撤销学位之前,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调查结论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告知当事人。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方可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撤销学位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将撤销学位的决定上报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除名;

(二)通知被撤销学位者并追回学位证书;

(三)通知被撤销学位者所在单位,将撤销学位的决定归入其档案;

(四)通知有关存放学位论文的单位(如图书馆、档案馆等),不再陈列被撤销学位者的学位论文;

(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权利保护

对学位申请人员做出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在学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科学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可按照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学士学位证书由教务处统一制作,硕士、博士学位证书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

第二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中的各类争议。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三峡大学授予硕士学位工作细则》(三峡大研字〔2004〕第3号)、《三峡大学授予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工作细则》(三峡大研〔2006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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