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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 录入者:admin | 时间:2015-09-23 16:34:33 | 作者: | 来源: | 浏览:次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在民主办学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完善学校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湖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三峡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和制度,是民主办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的民主程序行使职权。

第四条 教代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

第五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教职工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参与学院决策,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学院建设与发展。

第六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第七条 教代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院长工作报告,讨论学院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审议通过权。讨论学院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励办法、考核办法以及其它和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经讨论通过后,由院长颁布实施。

(三)审议决定权。根据国家政策讨论决定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

(四)评议监督权。评议监督学院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

第八条 学院行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凡属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必须提交教代会讨论。教代会的决定和决议,学院领导干部和全体教职工都应遵守和执行,未经教代会讨论不得改变其决定和决议。

第九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科室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各项职权,教育职工不断提高主人翁的责任感,积极支持和投身学院的改革与发展,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完成各项工作。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 凡依法享有公民权的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教代会代表必须在教职工中直接选举产生。代表构成既要考虑学院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教学、科研为主的原则,其中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民主党派和具有高级职称的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热爱本职工作,工作认真负责,勇于开拓进取,能较好地完成教学、科研和其它各项工作任务。

(三)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教职工服务,能积极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主持正义,不谋私利。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四年,届满可连选连任。代表受学院教职工监督。

第十三条 代表的权利

(一)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及表决权。

(二)对学院的工作有审议、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各级领导干部有评议、监督的权利。

(三)有权检查学院执行教代会大会决议和提案处理情况,必要时有权对学院提出质询。

(四)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或控告。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政策水平、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二)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为人师表,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三)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宣传大会的精神和决议,做好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四)正确代表和维护教职工利益,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并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召开教代会时,根据需要可邀请学院分管校领导、学院退休人员、民主党派、学生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教代会每四年为一届,定期召开,一般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经校党委同意,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教代会联席会议,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开会,大会的决议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召开教代会时,选举大会学院党委班子成员主持会议。主要任务是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研究和决定大会中的重要问题。

第十八条 教代会以教研部为单位建立代表团,选举团长1人,实行常任制,任期四年,其主要任务是:

(一)开展调查研究,收集、听取群众意见和代表意见,及时向教代会工作机构或有关部门反映。负责收集提案。

(二)大会期间,组织本代表团积极参加大会安排的活动。

(三)教代会闭会后,积极组织传达、宣传、贯彻教代会的精神和决议。

第十九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不同时期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群众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报请党委同意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二十条 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可成立专门工作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收集并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参与讨论制定学院民主管理的有关条例、办法,并监督实施。专门工作委员会不应取代有关行政职能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在院党委领导和行政支持下做好下列工作:

(一)拟定召开教代会的方案,提出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会务工作和组织工作。

(二)组织教职工选举教代会代表。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宣传教育,培训教代会代表。

(三)组织专门工作委员会检查监督大会决议提案落实情况,教育动员教职工贯彻落实教代会决议。

(四)听取和处理教代会代表和教职工意见、建议和申诉,主持召开教代会联席会议,协商处理临时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五)做好教代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六)办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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