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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办法
[ 录入者:admin | 时间:2017-12-29 09:28:16 | 作者: | 来源: | 浏览:次 ]

院字〔2017〕9号

三峡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发布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湖北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教财〔20148号)、《三峡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方案》(三峡大研〔201612号)《三峡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三峡大研〔201611号)等文件精神,为保障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和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研成果和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优秀的硕士研究生,资助研究生在校学习。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参评对象为我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四条 成立由学院领导、研究生导师、研究生管理人员、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组织领导工作。委员会下设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负责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设置与评定标准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设置:

(一)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等级、奖励比例及奖励标准:

类别

年级

等级

比例

奖励标准

(万元\学年)

硕士研究生

一年级

一等

一等+二等=50%

1.2

二等

0.8

三等

50%

0.4

二、三年级

一等

20%

1.0

二等

30%

0.8

三等

50%

0.4

(二)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名额只能用于本学年,不得跨学年使用。奖励比例为参考标准,学院可在当年学校核定下拨的学业奖学金总额范围内结合实际,适当调整各等级的设奖比例,奖励标准不变。

(三)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学金政策资助。

第六条 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五)坚持体育锻炼,积极参与各项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六)按培养计划要求完成规定学业。

第七条 研一新生奖学金评定按照先上线生后调剂生的顺序,以初试和复试总成绩排序(依照上线生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完后再进行调剂生总成绩排序的规则),若出现排序并列,再以入学成绩中英语和政治总分排序。获得推荐免试入学资格的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全日制本科毕业于国家“双一流”大学及“双一流”学科高校且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硕士研究生可直接评定为一等奖学金;破格录取的研究生享受三等学业奖学金。

研二、研三学业奖学金根据上一学年(上年91日至当年831日)学生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研成果和社会实践四个项目进行综合评定。各考核项目参考权重标准如下表所示。

各类考核项目权重表

考核项目

研究生类别

思想品德

S1

学习成绩

S2

科研成果

S3

社会实践

S4

硕士研究生

25

30

30

15

(一)思想品德(S1

S1思想品德个人成绩计算由自评5分,同学互评5分,辅导员评价10分,导师评价5分组成:

S1.1自评得分:由研究生本人根据《三峡大学学生行为规范》的基本要求进行自评,最高5分。

S1.2同学互评得分:由各位方向组组长组成学生互评小组对学生进行互评,互评小组成员不对自己进行评价,每位评委所评出的结果中满分5分的比例不超过所评总人数的50%,同学互评取平均分为最终得分。

S1.3辅导员评价:根据每位研究生在校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进行评价,同时参考学生参加集体活动、学术讲座、志愿服务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10分:个人言行符合《三峡大学学生行为规范》,心态积极向上,遵守学院规章制度,能够按时履行每月值日,参加学院活动签到统计达到100%,积极参与社会公益、志愿服务活动等。

9分:个人言行符合《三峡大学学生行为规范》,心态积极向上,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值日到勤率达到80%,活动签到统计达到90%,能够参与社会公益、志愿服务活动。

8分:个人言行符合《三峡大学学生行为规范》,心态积极向上,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值日到勤率达到60%,活动签到统计达到50%

7分:个人言行符合《三峡大学学生行为规范》,心态积极向上,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值日到勤率不足60%,活动签到统计不足50%

S1.4导师评价:导师根据对所指导学生的思想品德情况是否良好、学习态度是否端正、学习成绩是否优良、科研态度是否认真等方面综合考虑进行评价,满分5分。

S1思想品德得分=S1.1+S1.2+S1.3+S1.4

(二)学习成绩(S2

研二根据上一学年课程成绩与导师评价得分两部分组成。

上一学年完成的课程成绩占权重20%(成绩保留小数点后3位)。

导师评价为10分制,导师根据学生平时的学习态度、学习成绩、科研能力进行综合评价,满分为10分。

∑每门课程成绩×学分数

个人课程成绩= ▔▔▔▔▔▔▔▔▔

∑学分数

S2学习成绩得分=个人课程成绩×20%+导师评价得分

研三根据导师评价得分、开题报告成绩和上两学年课程成绩三部分组成。

开题报告成绩占权重10%

上两学年课程成绩占权重10%(成绩保留小数点后3)

导师评价占10分,导师对学生平时的学习态度、科研成果、毕业论文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满分为10分。

∑每门课程成绩×学分数

个人课程成绩= ▔▔▔▔▔▔▔▔▔

∑学分数

S2学习成绩得分=个人课程成绩*10%+开题报告成绩*10%+导师评价得分

(三)科研成果(S3

S3由科研成果记分与导师评分两部分组成。

S3.1科研成果占权重15%,实行满分15分封顶制(折算后),具体记分如下:

1、著作评分:

参与撰写学术著作、编著、教材等,主编、副主编、参编者(参编者为能够独立编写至少一章及以上者)分别加302010分。

此项著作指本学科学术专著且已出版,未出版学术著作或编著、教材不作为参评依据,以后记有参编者姓名为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论文成果评分:

研究生在读期间,凡以三峡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完成的科技奖励成果、公开发表的与学科相关的论文,时间段为上年91日至当年831日,各项科研成果的认定以已发表为准。TABCD级期刊分别加2001501006040分;在普通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加20分;参加学术会议并被收录论文集加10分。期刊和省级及以上报刊理论版分类依据《三峡大学科研项目与成果分类评价办法(试行)》(三峡大学术〔20141号)。

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计对应分值的1/2,第三名及以后的无效。期刊作者都为学生,则第一作者计对应分值的80%,第二作者计对应分值的20%,第三名及以后的无效。

若同一篇论文被多次收录,只按最高的一次计分。发表论文以刊物出版日期为准,录用通知不能作为参评依据(承认毕业研究生在最后一学年的文章录用通知,须附文章稿件,录用通知须明确作者顺序及发表日期),所有发表的科研成果需提供封面、目录、正文、封底等相关复印证明材料,被三个国际公认的检索系统全文检索者,还需提供相关网页的打印纸质版。

3、科研成果获奖评分:

参加国际学术研讨会及征文活动获一、二、三等奖、优秀奖分别加25201510分;参加全国学术研讨会及征文活动获一、二、三等奖、优秀奖分别加2015105分;参加省级学术研讨会及征文活动获一、二、三等奖、优秀奖分别加151074分;参加校、院级学术研讨会及征文活动获一、二、三等奖、优秀奖分别加4321分。

做主题发言者加5分,无论文提交论坛举办单位但跟随导师参加学术研讨会者加1分。

参评时需要提供参评时段内前往参加各级会议的日程表、邀请函、论文集、获奖证书、照片、新闻报道等证明材料,主题发言者以会议议程名单为准,已接到通知未去参加者暂不参评。

若同一成果多次获奖,只按最高的一次计分。获奖成果为多个作者,则第一作者计对应分值的80%,第二作者计对应分值的20%,第三名及以后无效

4、参与项目评分:

参与老师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科研项目立项申请或有结项证书者,分别加201510分,项目立项申请或结项证书以三峡大学科研管理系统为准(需提供证书等证明材料)。

主持校、院级科研创新基金和培优基金者分别加2510分。

获国家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者,每项成果分别加5025分(若作者为多名,则第一作者计对应分值的80%,第二作者计对应分值的20%,提供相关证明)。

S3.2导师评价由导师根据学生的学术道德、科研能力、发表论文情况、参与学术竞赛和获奖情况等综合考虑,分优、良、中、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分别对应90分、80分、70分、60分、50分。

S3科研成果得分=S3.1*15%+S3.2*15%

(四)社会实践(S4

1、根据每年学院要求参加的活动考勤记录,参加一次计1分,无故不到者每次扣0.5分。

2、获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各项荣誉称号者分别加804010分。

获校级、院级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青年志愿者等荣誉称号分别加3分、2分;获校级“十大杰出青年等称号加15分;获校级“十佳卓越青年”等称号加10分。

3、学科竞赛活动(在科研学术方面由学校教务处或校团委认定发布的学科竞赛项目为准)获奖加分:

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排名在前六以内)分别加806040分;获省级一、二、三等奖(排名在前四以内)分别加403020分;获厅局级一等、二等、三等奖(优秀奖等同三等奖,排名在前两名之内)分别加20108分;获校级一等、二等、三等奖(优秀奖等同三等奖,排名在前两名之内)分别加1085分。

4、参加各类协会等征文评选获奖加2分;参加《博睿讲坛》主讲加2分;参加学院学术沙龙主讲加1分。若参加多次,可累加。

5、参加学院组织的暑期社会实践和校外研究生定期实践基地活动并上交完整社会实践报告的分别加3分;

跟随老师长期参加老师项目调研等实践活动加3分,参评时提供社会调研报告、新闻、活动方案、调研信函等材料(无需形成调研报告的短期调研加1分,最高记3分,参评时提供新闻、照片等材料);

参加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实习实训且实训时间至少在一月左右者加1.5分,参评时提供单位实践证明、照片、新闻等证明材料(事业单位兼职老师、培训老师等兼职活动除外)。

6、担任“三助一辅岗位的研究生,工作积极,任期内考核合格者加2分(若因自身原因中途退出,没有考核不加分)。

7、寝室卫生评比,获“文明寝室”者每人每次加0.5分;参加义务献血者每人每次加0.5,一年不超过2次。

8在参评年度内获得的校级各类奖励证书,社会考试各类资格证书分别加1

9、参加文体活动获奖计分:

1〕荣获国家级文体活动个人、集体一、二、三等奖、优秀奖分别加504030分;

2〕荣获省部级文体活动个人、集体一、二、三等奖、优秀奖分别加302010分;

3〕荣获校级个人、集体一、二、三等奖、优秀奖(参加者)或“求索”论坛各项比赛中的一、二、三等奖、优秀奖(参加者),分别加4321分;

3〕荣获学院研究生文体活动个人一、二、三等奖、优秀奖(参加者),分别加21.510.5分。

S4社会实践得分=个人得分×15%(折算后满分15分封顶制)

注:研究生一年级、二年级在S1S2S3S4四大板块中若有一项得分少于5分者,不能被评为一等奖学金;研究生三年级在S1S2S3S4四大板块中若有一项得分少于3分者,不能被评为一等奖学金

第八条:其他加分项

担任校研究生会主席、副主席,学院研究生会主席,学院研究生党总支副书记、团委副书记2分;校研究生会各部门部长、副部长,学院研究生党总支委员、学院研究生会副主席、各党支部书记、团支部书记、各年级班长计1.5分;校研究生会其他干部,学院研究生会其他干部,各党、团支部委员,各方向组组长计1分。担任社会工作的研究生必须任职满1年且考核合格,担任多项工作的可累加,最多2项。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者应予以扣分

1、违反《三峡大学学生宿舍安全用电及禁用物品教育与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被学校有关部门检查发现,通报学院处理的违纪人员扣2分。

2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时到校报到注册者扣2分。

3、在校学习期间外出未请假者扣1分。

4在寝室卫生评比中被评为最差寝室者,每人每次扣0.5分。

第十条 研究生参评学年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1、未完成学籍注册或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2、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3、考试有作弊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4、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5、培养计划规定课程单科成绩不及格者;

6、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者;

7、经学校批准复学不满一年者;

8、提前毕业后或延期毕业期间;

已经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被发现有上述情况的,撤销奖学金获奖资格,收回获奖证书和奖学金,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四章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程序和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按照“学生申请、导师推荐、学院评审、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评定程序包括以下环节:

(一)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进行名额分配。

(二)研究生本人申请、导师推荐。

(三)学院评定、公示和推荐,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四)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

(五)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2个工作日。

(六)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七)发放获奖证书和奖学金。

第十二条 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自秋季开学后启动。学院按照相应比例和名额,遵照评定标准与规则,自评定工作启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评和公示等工作,并将推荐名单报送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第十三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阶段向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当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申诉人如果对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四条 研究生申请延期答辩的,在延长学习期间不予评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11日起开始施行。原《三峡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关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办法》(院字〔20161号)终止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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