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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授予硕士学位工作细则
[ 录入者:教学 | 时间:2015-09-25 15:50:13 | 作者: | 来源: | 浏览:次 ]

三峡大学授予硕士学位工作细则

三峡大研字[2004]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三峡大学有权授予硕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授予学位的权力机构,其人员组成、职责范围、工作方式,在《三峡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另行规定。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在硕士学位评审方面,履行以下职责:

1、通过硕士学位获得者名单,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2、作出撤销授予学位的决定;

3、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中的争议问题和其它事项。

第五条 相关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在硕士学位评审方面,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所属学科专业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资格审查,作出能否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决定;

2、审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和论文评阅人,并报学位办公室备案;

3、讨论本分委员会所属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学位申请,提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建议并上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三章 硕士学位的申请

第六条 本校应届毕业研究生在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修满规定学分并完成学位论文后,可填写《三峡大学学位申请及评定书》,向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硕士学位。

第四章 学位申请人的资格审查

第七条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人员,可申请相应的学位,但不得同时向两个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第八条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资格审查,由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进行。

第五章 课程考试与科学研究

第九条 硕士学位课程考试遵照《三峡大学硕士研究生总体培养方案》和《三峡大学硕士学位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执行。

第十条 科学研究是培养研究生的重要环节。必须充分重视研究生科研能力、科研方法,特别是创新能力的训练,要使这种训练贯穿于研究生学习的全过程。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要求以第一作者并以三峡大学名义至少公开发表1篇学术论文。

第六章 学位论文与评阅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

1、学位论文必须是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的。论文开始前,应在查阅、研究文献资料的基础上,提出研究方案和开题报告,并经两名副教授及以上的专家审核确定;

2、论文应有一定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有一定的新见解和新内容,其具体要求由各学院根据专业特点制订;

3、论文概念清晰,论据可靠,分析严谨,数据真实,文字通畅;

4、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2万字,中、英文摘要各1000字左右,并附参考文献及书目。外国语言文学类的研究生,一般用本专业语种撰写论文和进行论文答辩。

第十二条 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选题一般应在第3学期确定;需要做大量的实验筛选和社会实践调查的论文,最迟在第4学期底确定。其进行科学研究及撰写学位论文的时间一般应达到其全部学习时间的一半以上。

第十三条 研究生最迟在答辩前2个月交出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参考本细则第十一条的要求,在15天内审毕,并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研究生在征得指导教师的同意后,可将论文付印。论文最迟应在答辩前30天内印制完毕,论文印制规格遵照《三峡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印制规格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研究生将印制论文交所在学院。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请两名(校外至少1名)学术造诣较深、与论文相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人须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答辩委员会参考。评阅意见书最迟在答辩前1周送各答辩委员。

如有1名评阅人不同意答辩,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增聘1名评阅人。3位评阅人中如有两位评阅人同意答辩,则可答辩;3位评阅人中如有2位评阅人不同意答辩,则应取消申请人此次答辩资格,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第七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由各学院提出,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通过,送学位办公室备案。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教授、副教授和相当职称的专家5人组成,一般应包括至少1名校外专家。导师不得担任所指导硕士生的答辩委员会主席。主席由硕士生导师中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协作组织和处理有关答辩工作事宜,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整理与答辩工作有关的全部材料。

第十六条 答辩工作应该在提出申请并获同意后3个月内进行完毕。如有1名答辩委员因故缺席时,可将缺席者的书面意见在委员会中宣读,答辩会不必改期举行,其意见应作为有效票计算。

第十七条 答辩委员应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方针进行论文答辩工作,答辩要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进行,对于学位论文是否合格和是否可以授予硕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计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才能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必须有详细记录。

学位论文答辩成绩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评定。

第十八条 论文答辩的程序:

1、主席宣布XXX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会开始;

2、学位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时间一般30分钟左右);

3、与会者提问,学位申请人答辩;

4、休会后答辩委员举行会议,宣读导师和评阅人的学术评语;对论文交换意见,作出评价;对是否授予学位投票表决,并作出书面决议填入学位论文答辩决议书;决议书经主席签字,会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5、复会,主席宣布对论文的评语和决议(不公布票数)。

第十九条 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硕士学位论文可在1年内修改后重新申请答辩一次。

第二十条 答辩结束后,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将学位申请书,学位论文答辩决议书等有关材料整理立卷,交学位办公室。

第八章 学位评定和授予

第二十一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答辩委员会通过的硕士名单在全面审核的基础上,以不计名方式投票,对三分之二及以上投票通过者,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对有争议的问题应认真审核,慎重处理并及时上报。

第二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于每年的6月、12月召开会议审批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名单,出席会议的委员超过学位评定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方能召开会议。决议以不计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未参加会议的学位评定委员不能采取通讯方式或请其他人代投票的方式投票。

第二十三条 经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和有关材料,按规定报送国家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并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行为事实,应予复议,可以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第九章 其 它

第二十五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硕士学位,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暂行规定》和本细则办理。

第二十六条 在我校学习的港澳台学生申请硕士学位,按照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1998年从香港、澳门、台湾人士中招收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199714号)文件相关精神和本细则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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