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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修订)
[ 录入者:张莉 | 时间:2020-09-15 11:04:15 | 作者: | 来源: | 浏览:次 ]

三峡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激励在校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湖北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规定》(鄂教财〔20148号)和三峡大学《三峡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三峡大研〔2019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的高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旨在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三条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专业方向负责人、研究生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等人员组成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组织领导工作。委员会下设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负责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四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委员会统筹领导、协调、指导和监督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原则,在评审过程中,认真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2.回避原则,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况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3.公正原则,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4.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名额分配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1次。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学校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制定分配方案。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综合表现良好。

4.学习成绩优异,各科学习成绩达到学位授予标准,总成绩在本方向排名为前30%

5.科研能力强,成果显著,发展潜力突出,期刊等级为D级及以上。

6. 已获得国家奖学金者,其已使用过的成果不得作为本次申请时的成果使用。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者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科研成果显著:在国内外有影响的学术刊物公开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或获得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重大科研项目且贡献突出;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出版学术专著;或取得同行认可的其它高水平学术成果。

成果完成单位须是三峡大学为第一单位,申请者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者为第二作者。

2.在学科竞赛、文体竞赛、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等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获得省级及以上表彰,为学校赢得荣誉。

3.学校认定科研发展潜力突出或其他特殊先进事迹,为学校或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第五章  评分细则

第九条 成果记分标准:

1、研究生在读期间科研成果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1)著作评分:

参与撰写学术著作,独著者加100分,第二作者加50分。主编、副主编、参编者(参编者为能够独立编写一章及以上者)分别加503020分。学术著作为已出版,未出版学术著作不作为参评依据。

2)论文成果评分:

以三峡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完成的期刊论文、转载复印类论文、报刊论文,TABCD级期刊论文(包含转载复印类论文、报刊论文)分别加2001501006040分,在普通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加10分。期刊和省级及以上报刊理论版分类依据《三峡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科研项目及成果分类与认定办法》(三峡大科〔201654号)。

申请者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者为第二作者视为一作,若同一篇论文被多次收录,只按最高的一次计分。所有发表的科研成果均须提供见刊纸质期刊,录用通知无效。

以上著作、论文成果均指本学科学术专著和学术论文。

3)会议获奖情况评分:

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并提交论文加5分。

获国内外学术会议一、二、三等奖、优秀奖分别加10864分。

获奖者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获奖者为第二作者。若同一成果被多次收录或获奖,只按最高的一次计分。

4)与项目评分:

参与老师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科研项目者,分别加201510。项目以三峡大学科研管理系统认定为准。

2、在学科竞赛、文体竞赛、社会实践或志愿服务等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并获得厅局级及以上表彰。

1)学科竞赛活动(在科研竞赛方面由学校教务处、校团委或双创学院认定发布的竞赛项目为准)获奖加分:

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排名在前六以内)分别加806040分;获省级一、二、三等奖(排名在前四以内)分别加403020分;获厅局级一等、二等、三等奖(优秀奖等同三等奖)分别加20108分;获校级一等、二等、三等奖(优秀奖等同三等奖)分别加1085分。

2)文体竞赛活动获奖加分:

获国家级文体活动个人一、二、三等奖分别加504030分;获省部级文体活动个人一、二、三等奖分别加302010分。

3)社会实践或志愿服务表彰加分:

获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各项荣誉称号者分别加1006020分。

第十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1.参评学年已毕业的研究生;

2.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3.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4.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5.参评学年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者。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采取学生个人自主申报、学院评审委员会初评推荐、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方式进行评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具体流程如下:

1.研究生本人提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研究生指导教师签署推荐意见后,向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2.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研究生课程成绩、科研成果、培养环节、参加社会活动等情况,并充分尊重本单位基层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基础上,采取一定方式进行评审。

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各单位管理人员在网上进行审批提交研究生院审核。

3.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发放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培养单位初评名单后进行必要的审查,然后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发放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研究生院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本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培养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发放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三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七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原《三峡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院字[201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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