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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研〔2017〕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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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三峡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
规定(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三峡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三峡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三峡大学
2017年10月29日
附件:
三峡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严肃校风校纪,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持《三峡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凭有关证明向所属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若特殊原因需超过两周者,应当事先经研究生院批准。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不可抗力;
(二)身体疾病;
(三)自主创业;
(四)应征入伍;
(五)辅导员计划、支教生计划等。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新生报到日之后10个工作日内到学校招生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离校。保留入学资格时间一般为1年,其中辅导员计划保留入学资格2年,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因身体疾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因应征入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按照教育部、总参谋部《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教学【2013】8号)文件办理。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招生部门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3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四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转学、转专业与转导师
第八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其中患病研究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研究生本人就近照顾的;研究生因导师工作调动或健康原因不能继续指导等情形。
第九条 申请转学的研究生拟转入学校应与转出学校层次、类型、学科专业水平应相当。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未通过研究生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录取入学的(含推免生等);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研究生二区招生单位录取转入一区招生单位的;
(七)跨学科门类的;
(八)应予退学的;
(九)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十一条 研究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高等教育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第十二条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十三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1)违背校纪校规的;
(二)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如破格、定向、委培、各类专项计划等)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三)教育部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第十五条 转专业相关要求及程序按照《三峡大学研究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三峡大研【2017】11号)执行。
第十六条 研究生入学后,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变更导师:
(一)导师退休、调离的;
(二)导师因故不再具备指导资格和能力的;
(三)导师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指导研究生的;
(四)导师科研经费不足以支持研究生进行科研活动;
(五)因学校相关学科、专业发展规划调整的;
(六)导师认为不适宜继续指导,建议其另寻导师的;
(七)其他特殊原因。
第十七条 研究生转导师应填写《研究生导师调整申请表》,经原导师和拟转导师同意,学院批准,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 研究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研究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休学者,填写《三峡大学研究生学籍综合申请表》,经导师、学院签署意见(委培、定向研究生需所在单位或定向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审批,可以休学。
第十九条 研究生休学可以按学期申请,休学满一学期不能复学者,可以再申请休学1学期;研究生休学还可以按学年申请。研究生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学年。
第二十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一条 休学研究生办理手续后离校。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本地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注册期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方可复学。其中因病休学的,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方可申请复学。
第五章 退学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请假逾期未归且未办理续假手续达两周以上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退学处理由导师、学院签署意见,经研究生院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或由校长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退学研究生在收到退学文件后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文件无法送达的由学校发布公告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退学文件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 学习年限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为2-3年,未能按期完成学业者,可以申请延长,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5年;博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为3-5年,未能按期完成学业者,可以申请延长,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8年。
第二十八条 确需延长学习年限的,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延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按学校相关规定报到注册,但不能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达到提前毕业条件的,可以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申请提前毕业,经导师、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方案规定的学习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满1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的研究生,不再享受在籍研究生各项权利。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三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予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
第三十七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研究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三峡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三峡大研〔2015〕2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三峡大学校长办公室 |
2017年10月29日印发 |
共印5份 |